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西安是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每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大,希望在西安就业的毕业生不断增加,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加快现代产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振兴规划,培育和扩大新的就业增长点。要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动漫设计、现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等五大主导产业发展和“五区一港两基地”建设,将产业规划和区域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产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实现产业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互促进。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员培训、户籍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