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公汽不到站点停靠、随叫随停、计程出租车上下客不靠站点停靠和拒载等违规行为。
(五)严禁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广告规范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市民生产、生活,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不得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
(三)在道路净空及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四)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五)户外广告应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六)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经营秩序管理
所有夜市排档、洗车、修车、农贸市场、建材市场、瓜果摊、修旧摊点、报刊电话亭、餐饮门店、废品回收门店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划行归市、摊点归位、坐店经营、证照齐全,禁止一切占道经营活动。
六、园林绿化管理
(一)凡已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个别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要求其绿地建设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同步施工。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必须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四)严禁在行道树内乱搭乱建,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带内摆摊设点,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七、规划管理
禁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的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的行为。
八、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妨碍执行公务、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