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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口迎城运“综合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口迎城运“综合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1〕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口迎城运“综合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城管口迎城运“综合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管口迎城运“综合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廉洁、安全、高效实施,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降低工程投资成本,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迎城运“两大战役,六大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11号、市政府2011年4月29日《印发关于迎城运“两大战役、六大工程”项目资金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十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5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城运“三纵四横”道路新增项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8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lt决战100天,喜迎“七城会”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gt的通知》(洪办字[201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管口迎城运“综合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前期管理

  各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下列方式实施。

  1、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工程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依规办理环评、交评。严格按照概算批复控制投资规模。实行项目法人制(即项目实施单位)、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等“四制”管理。并将工程报批取得的批准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城管委分项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备案。

  2、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修建的零星、分散性维修及修补项目,且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维护管理职能的,项目设计难以界定项目特征、工程量及概算的,无需委托设计及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可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维护专项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可采取内部比价方式先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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