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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出资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审查工作的试行意见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出资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审查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2011年4月15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签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出资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审查工作的试行意见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虚假注册,规范企业注册登记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公司股权变更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1.注册登记机关在收到股东均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申请后,做出予以受理前,根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一条、三十六条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加强登记审查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2.涉及转让股东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时,注册登记机关应向股权发生转让的双方股东当场告知股权变更事项。转让股东或受让股东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受让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场。如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到场的,可由其委托人持本人委托书到场。
  3.注册登记机关未当场告知并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确认告知行为的,不得做出受理决定。
  注册登记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注册登记行为,防范提供虚假材料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各地工商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企业注册处反映。
  本试行意见自颁布起执行。

  附件:1.股权变更通知书(略)
     2.股权变更事项告知确认书(略)
     3.关于确认股权变更事项告知的委托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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