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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服务业企业发生上述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需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但应保留转让企业产权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

  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凭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等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十三、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示范区内的新办服务业企业),自新建或购入土地和房产的1-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外的企业迁入区内并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在迁入集聚示范区之后,对新增加的房产和土地在1-3年内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内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集聚示范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属于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

  3、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老企业迁入)。

  十四、对新引进的省外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新引进的省外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3、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十五、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纳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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