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即报即备,一年一备。
1. 备案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评估)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及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的七个条件的,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1.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2.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3.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4.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5.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6.备案证复印件;
7.公司员工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的相关文件和备案登记表到各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各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担保机构可自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