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11〕25号 2011年7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2011年底前,省局组织修订《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471号)要求,2011年6月底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在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临安市、诸暨市、桐乡市、安吉县地方税务局扩大试运行,2011年12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全面推广应用。
二、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服务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