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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使用人每日离开使用场所前应进行防火自查,检查煤气、电源是否关闭及是否遗留火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函告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火灾救援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救援预案的演练,熟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并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应当自地上第三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6m的第二层起按照下列标准逐层设置救生缓降器:

  (一)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医疗建筑、宾馆、公寓、集体宿舍、高层住宅和火车站、汽车站、航站、港口建筑的候车(机、船)场所等,每层每500m2设置1具;

  (二)商业场所、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每层每300m2设置1具;

  (三)公共娱乐场所,每200m2设置1具。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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