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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与其他单位共用高层建筑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高层建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高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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