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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潍坊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属于规模较小场所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 鼓励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创新和先进消防、应急救援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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