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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县区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各县区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的基础上,由县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区要于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市和县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各县区要及时考核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改革成效。在各县区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市里对各县区逐一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于8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与改革的各级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提高资金效率。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县区要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实行市直部门分片督导机制,按照“一部门包一县区”的原则,落实责任包干。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医院)的综合改革推进实施工作由市卫生局具体负责。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全程监控,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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