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机构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各县区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乡镇卫生院用于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并逐步到位。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2.其他人员的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均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不足部分,可以从其他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现职人员中选聘。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要求,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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