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信息报告的质量较高,总体情况较好,为依法、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条件。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也存在着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漏报、瞒报的苗头。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提升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主体
根据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和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告本辖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事发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社会公众积极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济军生产基地、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及其他中央、省驻东营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需要地方政府参与协调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二、信息报告的范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都要向市政府报告。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或可能演化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报:事发时间、地点和基本情况(事件的起因、性质、发生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先期处置情况等)及其他事项。报告须标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