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及时足额缴费。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五)住院起付线、待遇支付及负担比例。降低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参保在职职工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持平。
  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燉12。
  (六)参保职工退休及退休待遇。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时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自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1年7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包括破产终结前退休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应以办理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4.5%比例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资金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能一次性缴齐的,可以按在职职工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不缴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不受单位缴费情况的影响。
  (七)医疗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60%、70%、8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55%、65%、75%。
  (二)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万元,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制度。周转金采取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结账方式,以上一年度月平均支付额为基数,由市财政向各县区财政预拨付一个季度标准的垫支额,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周转资金。对未完成年度征缴任务以及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行为的县区停止预拨付周转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