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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免责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原按《东营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意见》(东劳社办〔2003〕3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划拨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立免责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本市内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流动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入本市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除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我市退休年限规定外,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要达到10年。成建制转移单位的参保人员或按照组织、单位安排转移的参保人员,由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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