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妥善搞好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对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