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并在30天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500元。丧葬补助金市、县区(包括胜利油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和市经济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村居范围内对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