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担,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承担55元的40%、20%、40%(东营区、垦利县新农保财政分级补贴比例仍执行现有政策),剩余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省财政直管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贴比例。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居民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增加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增加部分的资金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
政府对城乡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双女父母或非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对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5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0元。增发的基础养老金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县区可根据财力适当增加补贴。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400-900元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10元;选择1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增加缴费补贴20元。对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政府每年为其代缴2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
30元的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10元,其余由县区财政承担;增加的缴费补贴和代缴部分按参保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列支。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补贴。
3.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及其他各项补贴、补助金中由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胜利油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自行承担;济军生产基地、石油大学、自然保护区孤岛林场、渤海社区居委会4个单位由市财政承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