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胜利油田所属居民由胜利油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管理。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3个档次,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