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六章 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费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费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创业服务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创业服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
第八章 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创业项目资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九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发布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二)共同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共同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四)共同研究确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会,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