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主要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中心、相邻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供资源支持;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市安监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3)市公安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险情的控制和排除。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及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组织协调工作,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