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安委会〔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现就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普遍开展,逐步达标升级”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五年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上客运等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激励保障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支持、市场推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