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非防护性质的四旁树木,达到规定的采伐年龄或规格尺寸的均可申请采伐。群众采伐商品林用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可不受采伐年龄等限制。
(二)健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
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采伐限额分配机制,提高采伐指标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享有采伐权。各县市要根据可采资源情况和森林经营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采伐指标分配办法,确定轻重缓急的安排顺序,优先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所需采伐指标,推行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制度,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公开本地采伐限额数量、分解方法、分配条件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县市未具体落实到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除预留不超过20%的指标外,其余要于每年初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采伐指标要交由群众讨论决定;乡镇、村组及林农采伐指标分配情况,经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备案。商品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按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三)简化伐区作业设计。
将采伐分为成片采伐和零星采伐两类进行设计。零星采伐(采伐面积0.2公顷以内)只需填写采伐申请表;成片采伐(采伐面积0.2公顷以上),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队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等非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四)改革采伐审批环节。
为切实做到简捷便民,在采伐审批环节中探索取消过去的组、村和乡(镇)政府审核签章环节,采伐审批直接由林业主管部门把关。集体和个人商品林采伐由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限额内国有林或公益林采伐,由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完善采伐监管方式。
1.实行采伐更新保证金制度。为防止林地流失,采伐后不更新等行为的发生,成片采伐的申请人须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更新保证金后,才审批作业设计和划拨伐区。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全额退还保证金。更新不成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更新保证金代为更新,不再退还更新保证金,同时五年内不再受理同一业主的其它采伐申请。
2.实行单项指标控制。对采伐作业的伐块将面积、蓄积、出材“三总量”控制改为“一总量”控制即“面积控制”;对择伐作业的伐块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控制改为蓄积量单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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