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凉府办函〔201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1〕28号)和全州汛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严峻形势,狠抓责任落实
进入汛期以来,我州甘洛、冕宁、越西等县相继发生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今年区域性降雨引发群发性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危害较大。这些灾害同时伴生着大量安全隐患,全州汛期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各县市、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狠抓责任落实,把各项工作抓细抓紧抓实。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要强化“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来思考和谋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一岗三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晰责任,明确任务,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个个身上有指标”。各县市、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一线检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其余领导要配合抓,并负责搞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落实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治理,对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及时在媒体上曝光,停产停业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1、各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和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把汛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操盘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2、各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3、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4、各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5、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