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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凉山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全州公路体制改革从2010年10月份开展以来,总体形势良好,养护系统职工队伍基本稳定。但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因权责不明晰,出现了推诿扯皮等问题,不利于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公路系统和公路运输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10〕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权责,各司其职
  (一)按照“统一领导、辖区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全州公路体制从2010年10月份下放后,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二)州公路局负责对各县市公路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代本级政府具体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承担辖区内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及交通附属设施)管理、监督和保护职责。
  (四)各县市公路分局和路政大队(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二、加强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日常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排水畅通、相关设施完好。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三)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开展路况调查,结合具体情况,科学分析公路技术状况,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的防护工作,减少水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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