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其它问题或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由州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纪委监察局、州委政法委、州委统战部、州委维稳办、州委群工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州工商联及民主党派、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提供咨询参考。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指定承办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利益相关群体可能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和预测。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要力求客观、准确,并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否实施的建议,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由责任主体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实施的决定。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预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对作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事项,当实施环境有较大变化,具备有利条件,拟启动实施前,责任主体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属第五条规定的评估范围事项,在提交州政府审议时,必须同时提交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