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对所涉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该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否有相应的风险规避、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责任
第七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由州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依照职能职责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报告,并依据评估报告做出相应决定,对决定事项负责。其中重点责任单位包括:
(一)州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收费项目和价格审批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州经信委负责牵头做好工业经济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涉及企业重点技改项目、重点节能环保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或其他敏感问题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州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教育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或实施,课程、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及学区划分;校区建设、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学校后勤管理、后勤服务改革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州民宗委负责牵头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与公安有关的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或修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执法执勤活动和公安行政管理,可能引起社会及各级领导关注的案件、事件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州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在民生保障政策调整包括保障项目取消、标准降低等可能影响到群众实际利益的事项;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调整可能影响到个人实际利益的事项;地方性优抚保障内容、保障标准调整可能影响到个人实际利益的事项;民间组织和社区管理政策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州司法局负责牵头做好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间纠纷,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纠纷,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民转刑案件或者群体性上访的纠纷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