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平安凉山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三农”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农村区划调整,集体资产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事项;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以及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性收费;
(二)涉及企业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以及改制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
(三)涉及城镇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区划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重大规划和政策的调整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房地产市场、社区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