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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仲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日益加强,仲裁工作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公正及时、高效廉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深化仲裁工作,对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我州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我州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州仲裁事业起步晚,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很不相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仲裁在推进我州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二、加快修订格式合同,规范仲裁条款
  合同是仲裁的重要依据,合同的规范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现行的各类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按文件要求修订规范合同文本,凡是未修订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律停止使用并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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