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和监管工作,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
4.开展能效标识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列入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和使用工作。
(十八)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目标任务。
1.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编制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保全市95%以上的公共机构更换高效照明产品。各级机关人均能耗比上年度下降3%,单位面积能耗比上年度下降2.6%。
2.抓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考核制度。
3. 抓好机关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组织实施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十九)市物价局节能目标任务。
1. 落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 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二十)其他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其他各部门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泰发〔2008〕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对节能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度分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节能办要加强对部门(单位)落实节能任务情况的调度分析,督促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012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