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36号文件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制定方案,严格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学习培训、制定方案,核定编制、竞聘上岗,妥善安置、保持稳定,绩效考核、兑现奖惩的工作步骤,认真做好明确机构职责、核实机构编制、合理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招聘新进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规范药品采购、完善补偿机制10项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和推进速度,严格按步骤、按程序规范操作,公平、公开、公正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综合改革任务,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改革过程中,要根据上级政策,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机构增活力"的改革目标。
二、完善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按照《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11〕3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明晰渠道、强化保障,增加投入、优化配置,转变机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合理界定补偿范围,科学确定补偿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在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把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机制,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