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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城区、商业区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的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城市主干道同侧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综合集贸市场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含200)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
  (五)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零售点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经营面积扩大情况适当增加;
  (六)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受间距或人口限制:
  (一)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申办零售点的;
  (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乡村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 
  (三)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
  (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查和评估,对情况属实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的。
  第八条 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申请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但申请人仅享受一次照顾,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户人员经营,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零售许可证。 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二)中、小学校院内及校门口可行距离50米以内;
  (三)自动售货机、柜;
  (四)流动的摊、点、车等;
  (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烟草专卖许可条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零售点应当认真执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可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可合法通行的最短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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