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正公开、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含200)不超过4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凡位于居民小区内及门口附近的零售点均适用本款;
(二)农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按村民人数确定零售点, 每2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较大,居住过于分散及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