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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字号(商号)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企业字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代表了企业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推进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强市名城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培育知名字号(商号)
  (一)培育知名字号(商号)。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字号(商号)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引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企业字号(商号)发展战略,积极培育知名字号(商号),增强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加大品牌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力度,加快培育服务业、农业和文化产业品牌,着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实行字号(商号)、商标一体化战略,不断提升企业字号(商号)的品牌价值,积极争创市场名牌。
  (三)搞好字号(商号)运作。引导企业以授权特许经营或连锁经营等方式,运用字号(商号)搞好资产运作,扩大经营规模,实现滚动发展,努力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一)放宽登记核准机关。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市辖区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不作为市级名称管理,只要该名称的字号、行业特点不与市级名称重复或近似,市辖区分局可直接核准。外省(市)企业在我市境内设立含“山东”或“山东省”字样、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只要企业承诺无重复设立,可自由选择向省工商局或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放宽登记核准条件。企业改制后原名称中无字号的,允许其新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允许原名称与改制后名称中的组织形式连用。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使用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市级名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名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可申请免冠行政区划的国家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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