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助金的收取标准
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均按440元的标准收取。
四、互助金的返还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规定一次性返还互助金;
1、本人用血后,参加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2、本人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
3、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用血后,其符合条件的配偶、直系亲属、亲友中有1人参加互助献血满200毫升的。
(二)本人临床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200毫升以上不足600毫升的,可返还相应的互助金。
(三)每次互助献血只限于对一人、一次临床用血使用,剩余的互助献血量作为无偿献血,列入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互助献血者临床用血时享受返还互助金待遇。
(四)各县(市)献血者返还互助金手续到各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茂南区、茂港区及市直献血者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
各级献血办在收到互助金返还申请后,应即办理审核手续,符合返还条件的,即时予以返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办理返还互助金手续需提供下列证明:
1、《无偿献血证》;
2、《茂名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
3、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明(按规定应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供身份证);
4、临床用血单位开具的收取互助金票据;
5、办理返还配偶、直系亲属互助金手续的还需提供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
6、用血者异地缴纳的互助金属异地收取,需回原异地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五、互助金使用的管理
互助金自缴纳之日起二年内,用血者持相关证件和用血单位开具的互助金票据,到献血办办理返还手续,逾期不予返还,作为互助金的积累。互助金由市财政献血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互助金的返还,剩余资金积累在财政专户。市卫生局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及剩余资金情况,并按市政府的决定使用剩余部分互助金。
各县(市)献血办每月10日前填写好《茂名市公民用血互助金财务月报表》并报市献血办。市献血办在每月20日前,根据各县(市)上月无偿献血合格人数,从市财政献血专户划拨互助金给县(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