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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三、互助金的收取标准
  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均按440元的标准收取。
  四、互助金的返还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规定一次性返还互助金;
  1、本人用血后,参加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2、本人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
  3、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用血后,其符合条件的配偶、直系亲属、亲友中有1人参加互助献血满200毫升的。
  (二)本人临床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200毫升以上不足600毫升的,可返还相应的互助金。
  (三)每次互助献血只限于对一人、一次临床用血使用,剩余的互助献血量作为无偿献血,列入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互助献血者临床用血时享受返还互助金待遇。
  (四)各县(市)献血者返还互助金手续到各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茂南区、茂港区及市直献血者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
  各级献血办在收到互助金返还申请后,应即办理审核手续,符合返还条件的,即时予以返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办理返还互助金手续需提供下列证明:
  1、《无偿献血证》;
  2、《茂名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
  3、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明(按规定应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供身份证);
  4、临床用血单位开具的收取互助金票据;
  5、办理返还配偶、直系亲属互助金手续的还需提供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
  6、用血者异地缴纳的互助金属异地收取,需回原异地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五、互助金使用的管理
  互助金自缴纳之日起二年内,用血者持相关证件和用血单位开具的互助金票据,到献血办办理返还手续,逾期不予返还,作为互助金的积累。互助金由市财政献血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互助金的返还,剩余资金积累在财政专户。市卫生局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及剩余资金情况,并按市政府的决定使用剩余部分互助金。
  各县(市)献血办每月10日前填写好《茂名市公民用血互助金财务月报表》并报市献血办。市献血办在每月20日前,根据各县(市)上月无偿献血合格人数,从市财政献血专户划拨互助金给县(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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