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茂府办〔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卫生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
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市2004年9月1日开始试行的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配合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有力地促进了互助献血,使各医院临床用血紧张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为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确保满足临床用血,使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体现人性化,更好地管理、退还、使用互助金和推动互助献血工作,我市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助金制度的内容
未参加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除交纳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成本费(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还应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者收取;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市、县(市)献血办按规定予以返还。
用血者在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一次满200毫升及以上的(血液经检验合格,下同),免交互助金;经检验不合格的,免交相应献血量的互助金。
用血者虽未参加无偿献血,但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的,免交互助金。
用血者在用血前,亲友中有人参加互助献血的,凭“茂名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凭据”,可免交相应献血量的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伤残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孤寡老人、五保户、离休干部、70周岁以上老人等特殊人群,凭有关部门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免交互助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大型灾害性事故用血者,免交互助金;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应急用血时应先用血,出院时再按有关规定缴纳互助金。
二、互助金收取的范围
只收取含有红细胞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各种红细胞);患者每次住院最多只收取2000毫升(红细胞为10单位)血量的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