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保障程序
第十五条 参保、缴费程序。
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无工作单位的,经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身份,确认参保类型,填写《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由当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由政府负担参保缴费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每季度办理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本季度缴费资金,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参保缴费资金划拨给社保资金征收部门,社保资金征收部门根据缴费人员花名册办理缴费手续。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缴费,每年办理一次,由民政部门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年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下年度缴费资金,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参保缴费资金划拨给社保资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收部门,社保资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收部门根据缴费人员花名册办理缴费手续。
优抚对象参保有变化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就医程序。
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凭优抚证,医疗保险IC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因病住院的,凭上述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接受就医管理。
优抚对象在统筹地区外因急症住院诊治的,应在住院后24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备案,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收据和有关诊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非急症异地住院或住院后未申请备案的,费用自理。
经医生诊断,需转往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优抚对象,填写《茂名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转诊备案表》,并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新农办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自行转院的,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医疗费报销、减免程序。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报销、个人自付费用减免,实行医院一站式结算方式。统筹地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与医院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外医院住院的,凭批准异地住院及出院手续,到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