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优抚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由优抚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因病住院,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适当减免。
减免标准:“三属”、复员军人减免3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减免15%、“五老”人员减免10%。
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还享受每人每月130元医疗门诊补助。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院就医服务。医院要为优抚对象开设专门挂号窗口,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惠项目,给予优抚对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实行医疗项目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减免50%项目: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减免、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三)减免20%项目: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第十三条 医院要按广东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住院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用药、诊疗的,医院应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并告知所用药品及诊疗项目属不予报销减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