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含下辖县、市、区,下同)城乡户籍,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实行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要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使优抚对象享受到略高于当地一般社会群体的医疗待遇。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只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