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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经市、县(市、区)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的机关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准予其在工作所在地入户。
  第十七条 在我市有稳定职业,且持有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7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入户。
  第十八条 受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或被评为茂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入户。
  第十九条 参加茂名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入户。
  第二十条 在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下同)和各县(市)城区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地人均水平三分之一以下的“城中村”、“城边村”,其村委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市区或县(市)城区居委会,原农村居民相应转为市区或县(市)城区居民。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上级文件以及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同意、批准的文件)规定入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准予其按文件规定入户。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时限

  第二十二条 市区办理户口(非农户口,包括乡镇非农户口)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市区办理户口实行三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核;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办理户口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各县(市)办理户口实行二级审核、审批(省公安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公安厅规定需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的特殊情形,按省公安厅规定的要求办理);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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