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部门要根据当地三防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为了抗洪抢险的需要,在紧急关头,当地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
(六)高州水库和其他大中型水库洪水位如果超过限制水位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和上级三防指挥部,并按经上级批准的防洪限制水位和防洪应急预案规定的调度方式,认真做好泄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对下游有影响或安全有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及时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
(七)各堤围、水库的洪水位超过警戒或限制水位后,要按照责任制的规定,加强防守,派人上堤(坝)巡逻。如果洪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可能出现危险时,抢险队伍要上堤(坝)守护。当出现险情时,要动员足够的队伍进行抢救。
(八)当堤围、水库等防洪工程出险或洪水已超过工程设防标准,工程有可能失去防御能力而决堤、垮坝时,要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向受到安全威胁的地区发出紧急警报,一方面组织足够队伍到前线抢险,力争脱险;另一方面要动员群众,按《预案》规定的路线和地点,迅速转移到安全地方,把灾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防汛防旱两手抓。进入汛期后,如果降雨特别少,出现缺水干旱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旱情要认真分析研究,首先要做好蓄水工程的库存水的合理运用,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缺水受旱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开展抗旱。
第二十四条 当热带气旋生成进入南海有可能威胁我市时,各级三防指挥部要根据《防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防风抗风工作部署,各单位要按要求开展防风抗风工作。
第五章 救灾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台风、洪涝灾害停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迅速做好救灾和各项善后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了解灾情,做好灾区善后工作,帮助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生产自救。
(二)各级三防指挥部要迅速收集整理综合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台风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台风、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汇报灾情,不得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有关资料。
(三)三防指挥部领导成员的各单位应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任务,想方设法组织财力、物力支援受灾地区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贸、供销、交通等部门应当做好恢复生产和救灾的物资供应及运输工作;农业、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安排好生活以及做好医疗防疫和学校复课等救灾工作;水务、电力、电信、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被台风、洪水毁坏的各项工程的修复工作,恢复正常供水、供电、通讯、交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三防办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总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做好每次灾后和年终的工作总结。每个月终后三天,要按规定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填报各种报表。每次较大的灾害都要单独进行一次总结,作为历史资料积累。每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内容应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总结年度三防抗灾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并上报上级指挥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