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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

第四章 防汛防旱防风与抗灾抢险

  第十七条 汛期内,各级三防指挥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主持工作,确保有情况时三防办能及时联系。有关三防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及时掌握汛情、旱情、风情,并根据情况按照预案进行部署调度工作。
  第十八条 天气预报、警报,由气象部门发报。气象部门要加强值班,做好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发现热带气旋、强对流天气、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所辖范围有威胁时,要及早提出分析意见,并迅速报告当地三防指挥部。
  第十九条 水情和洪水位的预报及发布由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未经当地或上级三防指挥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水情和洪水位预报。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值班,按规范制度随时将雨情、水情和洪水位、流量报告当地三防指挥部。
  第二十条 各级三防办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当地气象预报、警报和水文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组织力量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处理方案,及时报告当地三防指挥部领导和上级指挥机关。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领导同意批准,向下级三防和有关部门发出相应的通知,并转知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全市防汛期。在防汛期和非防汛期发生暴雨洪水时,鉴江、罗江、小东江、袂花江和高州水库、罗坑水库及其他水库的洪水位超过警戒或防限水位,接近保证水位,预计未来天气状况仍很坏,或者重要堤围、水库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视情况威胁范围,由市或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三防指挥部。
  第二十二条 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区,在紧急防汛期间,应集中力量抓好防汛。
  (一)各级三防指挥部必须由当地政府行政首长主持工作,三防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必须就位,执行防洪工作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动员辖内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完成各级三防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二)三防办、气象、水文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值班,随时掌握天气和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的变化,报告当地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指挥机关,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宣传媒体,要根据当地政府三防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和防洪抢险的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传播有关洪水和抗洪抢险信息,动员鼓舞干部群众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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