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三防办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风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茂名市境内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防”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五个方面的责任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防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防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市属防汛抢险民兵轻舟队伍是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技术骨干。
第二章 防汛防旱防风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信息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社、茂名海事局、茂名水文分局、茂名供电局、广东电信茂名分公司、茂名石油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茂名市分公司、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单位的负责人。其办事机构市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设在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