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凡参加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72元标准筹集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5%筹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足额拨付到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4%划入个人账户;1%主要解决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报后的自付比例部分再核报50%。

  四、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1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可从个人帐户中扣缴。

  五、统筹基金的支付

  1、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患病住院在起付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规定,在8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4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单位:元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三级医院

750

600

350

二级医院

450

300

100

一级医院(含社区、乡镇卫生院)

200

100

10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