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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东署办〔2011〕12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及支出,根据《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如下通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给所有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建立个人账户。

  2、全区各类企业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从业年龄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企业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须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满30周年,女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满25周年,并一次性缴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为方便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就医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办理医疗保险证和IC卡,并每年给本人IC卡上记入4000元的门诊医疗周转金。在报销医疗费用时,首先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冲减医疗周转金,超出部分按规定报销。

  二、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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