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用地范围内
1、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湟水河干流流域属于禁采区域,将依法取缔在湟水河干流流域内的所有砂石场。
2、除湟水河干流流域以外的其它河道内,原则上不再设立砂石场,如确需砂石开采的,必须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经水利、安监、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在河道用地范围内开采、堆放砂石的,必须停止一切非法开采行为。
(二)河道用地以外范围内
1、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挖砂取土、堆放砂石用料的,责令停止开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进行挖砂采石、筛选、堆放砂石的,必须停止一切非法开采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对拒不改正或未经审核通过,继续从事非法开采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设备,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对已办理相关采砂手续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采挖砂石,严禁超期限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对于超期限开采的,限期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采矿权到期前30日内不办理延续手续的按无证采矿处理。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4、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严禁在公路、铁路、风景旅游区沿线的可视范围内采挖砂石资源,正在采挖砂石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采挖行为,限期20日内自行恢复。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20日)
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利、环保、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各类砂石场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活动,逐个摸清开采情况,并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见附表),并制定整治方案,并逐级报送上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