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州人事局。做好转业军官、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负责将人才市场介绍安置就业情况纳入全州就业总量和计划;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高校毕业生安置力度,及时研究提出州直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安置计划和调剂方案;完善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纳入考录范围。
第十九条 州监察局。切实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的情况、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政府各部门履行促进就业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查处,为搞好就业工作创造宽松环境。
第二十条 州民政局。加快社区平台建设步伐,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推进社区就业工作;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积极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局。按照
《就业促进法》、《海北州劳务输出工作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和省、州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促进就业资金投入量并纳入预算,形成制度化安排;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和经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就业人员经费;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沟通,真正让就业资金发挥应有的促进就业效应。
第二十二条 州农牧局(扶贫办)。负责制定有利于扩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土地经营政策和产业政策,把扶贫开发与农牧民就近就业结合起来,帮助农牧民家庭切实增加收入;围绕小城镇发展二、三产业,为农牧民劳动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经纪人从事农牧业开发项目,以解决就业;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牧民技能素质和转移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牧业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