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州政府研究,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州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完成州委、州政府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促进就业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将各县就业指标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督促检查就业政策落实和进度情况;做好高技能人才开发培训与规划;积极开展农牧民党员群众和村“两委”干部技能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要指导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积极主动承担就业再就业的宣传报道工作,特别要精心组织安排,制订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宣传报道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先进人物(事迹)和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州劳动就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督查落实各项就业目标任务,督促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强化人力资源管理,积极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推进职业能力建设;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及时研究解决公益性岗位安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所属劳动就业部门统筹管理全州促进就业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1、做好
《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关系,明确法律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州促进就业的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相结合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