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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北文化发展繁荣的决定》(北发﹝2009﹞1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设立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成立海北州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文体广电局,由州文体广电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审批。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用款单位的预算,编制基金年度预算计划,监督检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州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财务监督;州审计局负责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基金由州级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内安排200万元的主体资金。
  第四条 基金建立专项账户,专户设在州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结余滚动使用。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州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州本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组织。主要用于:
  (一)文化产业的规划、研发、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养和奖励;
  (二)弥补文艺创作演出、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视、民族体育等事业发展经费,培养人才;
  (三)按照《关于表彰奖励海北州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和《海北州祁连山文学艺术奖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发展中其他特需支出。
  第七条 申报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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