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要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特别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相对稳定,使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州、县政府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法制机构。
(二)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经费,单独列支,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行政复议案件接待受理和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等设备,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同时,按照《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三条和《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落实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赔偿事项的职能,负责政府行政赔偿资金的审批工作。